協會章程 Constitution of the Association

香港國際音樂家協會章程

[中國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香港國際音樂家協會是香港國際性藝術交流及藝術等級資格鑒定的專業音樂團體,旨在為世界各地音樂家建立一個相互交流共同發展的國際平臺。本會尊重藝術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團結廣大音樂家和愛好者,推廣普及國際國內和香港地區音樂藝術,促進音樂藝術的繁榮和發展。

第二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法規,按照本會《章程》開展會務工作。本會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和各民族習俗,積極參與社會事務,表達專業意見。

第三條  本會積極組織和開展音樂藝術方面的論壇、比賽、講座、音樂會、藝術節、考級、大師課以及國內、外學術交流等活動;開展音樂藝術資訊諮詢、會員培訓和繼續教育,依法維護會員的相關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香港國際音樂家協會;英文名稱為:HONG KONG INTERNATIONAL MUSICIAN ASSOCIATION;網站為 www.hk-ima.com 。

第五條  本會成立中國代表處,執行本會制定的決議、方案和計畫等,引導和管理中國區的所有會員和分會機構,積極推廣本會的專案活動。代表處的工作由香港國際音樂家協會和全球著名音樂家顧問團支持,直接對本會負責。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發揮組織、引導、服務的作用,在會務活動中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第七條  按照德藝雙馨的要求,努力提高學會藝術隊伍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修養和業務水準。不斷加強行業服務、行業管理、行業自律。

第八條  組織會員深入生活,開展創作活動。堅持貼近生活、貼近群眾,鼓勵探索和創新,著眼於國際音樂藝術文化發展的前沿,學習、借鑒世界各國優秀音樂文化成果。提倡題材、體裁、形式及風格、流派的多樣化。繁榮音樂藝術發展,不斷提高音樂作品的思想和藝術水準。

第九條  組織“蕭邦紀念獎”、“李斯特紀念獎”等國際性比賽、評獎和專業考級認證工作,對普及音樂藝術文化、對優秀的音樂藝術創作、表演、理論成果、教育等方面有顯著貢獻的音樂工作者予以平臺、獎勵和表彰。

第十條 組織和邀請全球著名音樂家在全國各大城市和分會機構舉辦主題音樂會、演奏會、論壇、講座和大師課等,促進音樂藝術教育事業的發展和繁榮。

第十一條  組織學術研討活動,促進評論、理論工作的提高和發張。

第十二條  促進並加強與國內、澳門、臺灣地區及海外音樂組織和音樂家的聯繫和往來,為弘揚音樂文化藝術貢獻力量。

第十三條  促進國際音樂文化交流,增進同各國藝術家的團結和友誼,為世界音樂藝術文化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十四條  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合作,積極發展音樂文化產業。

第十五條  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積極發現、培養新生力量。發展有貢獻的音樂愛好者入會。

第三章 會員

第十六條  香港國際音樂家協會實行個人會員和組織機構會員制。

第十七條  凡致力於促進音樂藝術發展的個人或團體,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會章,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提交入會申請表及相關資料 → 經主席團討論通過 → 通知交納會費 → 發會員證。

第十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維護本會權益,按期交納會員的義務。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二十條 會員不得利用本會名譽在外招搖撞騙,搞不正當行為、妨礙本會聲譽,損害本會利益。如有發現以上情況、則按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告、警告或取消會籍。

第二十一條 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因違法犯罪而觸及刑律者,經本會主席團討論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凡因長期不從事音樂藝術活動者,本會通過一定程式勸其退會。

第二十二條 會員有权享受本會優先服務和折扣优惠。

章 組織架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最高機構為香港國際音樂家協會主席團,其職權是:

  •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 審議工作報告;
  • 制定和修改《香港國際音樂家協會章程》
  • 選舉產生領導機構;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 總會下設立分會。每個分會設置分會長,由分會下各職能部門與總會對接工作。
  • 分會長負責維護開拓所管轄區域內公關、商務工作,協助總會開展各類運營工作,不參與本會財務、人事任免,分會長可向總會推薦工作人員、會員等優秀人才參與本會運營工作。所有分會單位人員管理制度由總會決定,並直接任命安排。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主席、副主席、顧問等榮譽職務,由主席團推舉或聘請。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一)社會各界的資助、捐助;(二)內部集資;(三)在許可的業務範圍內的業務收入;(四)會員的會費;(五)其他途徑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本會總部秘書處制定,其修改權屬香港國際音樂家協會。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香港國際音樂家協會。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香港國際音樂家協會通過生效。

聯繫方式:
邮箱:info@hk-ima.com
邮递地址:
香港九龍尖沙咀郵政局郵政信箱90276號(香港國際音樂家協會)

Email: info@hk-ima.com
Overseas Post Mail Addr: P.O.Box 90276,Tsim Sha Tsui,Kowloon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Musician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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