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賽規則|第二屆海峽兩岸四地合唱藝術節(2017)

1.參賽者可同時選擇參加兩個組別。
2.參賽者必須於比賽開始前四十分鐘到達比賽場地,辦理登記手續。
3.所有已列明年齡限制之組別,參賽者必須攜帶附有近照之有效之身份證明文件或旅遊證件,以便比賽場地之工作人員作年齡之核實。
4.參賽者於比賽當日不可穿著制服或校服。
5.賽事委員會有權隨時更改比賽時間表。如遇上由教育署發出因惡劣天氣或其他特殊原因而需要停課之指示,所有當日舉行之賽事將會全部取消,報名費亦不退還,直至另行通告。
6.對於評審委員所作出之最終比賽成績,任何人均不得異議。
7.評審委員有權於比賽中途終止參賽者的演出,參賽者不得異議。
8.如參賽者之演出超過法定時限,評審委員有權終止參賽者之演出。
9.所有與評審委員會之成員有任何親屬或師生關係之參賽者,必須於申請表格內列明 ;而該評審委員則不可參與該賽事組別之評審工作。如有違規者,其參賽資格將被取消。
10. 任何人士不得於比賽場地內進行攝影、錄影。一切錄像版權均屬賽事委員會所有。
11. 所有參賽團隊須自行安排伴奏及樂器。如有需要,可向大會申請提供鋼琴伴奏及管弦樂器等,需額外收費,並須於決賽前30日向大會提出。
12. 比賽只准現場伴奏,嚴禁使用錄音/預錄伴奏。
13. 比賽時不可使用擴音器、電子樂器、電子合成器及影音器材。
14. 所有在場人士均需小心看管個人財物。如有任何遺失,賽事委員會均不會負責。
15. 已繳交之報名費將不獲退還,亦不得轉讓他人或轉作另一項比賽之費用。
16. 參賽者所填報之資料必須屬實。如有違規者,其參賽資格將被取消。
17. 參賽者如有違反任何比賽規則,賽事委員會有權取消其參賽資格。
18.主辦機構有權修改比賽規則,若有任何修改,恕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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